(2017)鲁152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银桥与丁燕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桥,丁燕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030号原告:马银桥,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丁燕生,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马银桥与丁燕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银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银桥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德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