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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传舵与冯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舵,冯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598号原告:吕传舵,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冯红雨,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范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职工,住范县新区。原告吕传舵与被告冯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传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红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传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红雨偿还借款2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4日,冯红雨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冯红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2月25日和2015年3月1日,被告再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6万元,并于2015年3月1日为原告出具16万元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被告冯红雨未答辩。原告吕传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冯红雨欠原告26万元借款的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4日,被告冯红雨向原告吕传舵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日,吕传舵通过吕传东的银行账户向冯红雨转账支付10万元。吕传舵又于2015年2月25日、2015年3月1日分别出借给冯红雨10万元和6万元,并通过于秋云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冯红雨于2015年3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冯红雨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红雨为原告吕传舵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要求冯红雨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红雨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红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传舵借款本金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冯红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