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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生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生,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33号原告:兰某生,男,住喀左县草场乡。被告:刘某,女,住喀左县。原告兰某生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