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生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生,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33号原告:兰某生,男,住喀左县草场乡。被告:刘某,女,住喀左县。原告兰某生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