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与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2688号原告: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法定代表人:陈玉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倩倩,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峰,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7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皮具制品、拉链的生产、销售。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外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加工材料,交由原告加工皮包,合同总价款为493967.90元,付款时间为出货45天付款,加工方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玉钦签名并加盖原告单位合同专用章,委托方由被告单位监事兼股东张荣伟签名并加盖被告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加工、交货业务。2016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256800元,并由被告单位监事兼股东张荣伟出具一份欠款凭证。该欠款凭证载明:欠款人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欠款金额(大写)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正,?256800元,用途诺唯斯货款截止2016年7月6日全部货款,被告公司监事兼股东张荣伟签名确认。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加工款8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176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追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仙居县金戈尔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诺唯斯皮具拉链有限公司加工费17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