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其保与林文娟、陈祥庆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保,林文娟,陈祥庆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915号之二原告:王其保,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林文娟,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祥庆,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其保与被告林文娟、陈祥庆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其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共保撤诉。案件申请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王其保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