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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赖国铭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铭,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85号原告:赖国铭。被告:李娟。原告赖国铭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赖国铭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国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国铭负担。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