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赖国铭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铭,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85号原告:赖国铭。被告:李娟。原告赖国铭与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赖国铭于同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国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国铭负担。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