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李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530459.88元,案件执行费17514元。因被执行人李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烨的银行存款1547973.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