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徐昌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徐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331号。法定代表人王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昌文,230124198402211413,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徐昌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昌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