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被告人周迪盗窃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迪,男,1999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岳阳市湘阴县西林乡新合村。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其重新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周迪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