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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友平与胡仲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平,胡仲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04号原告:蔡友平,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胡仲如,男,1962年8月13日,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平与被告胡仲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仲如财产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仲如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蔡友平提供担保的邓雪英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XX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