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浙江高欣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浙江高欣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精美针织有限公司,高万新,黄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超世界机动车市场10号10-17,组织机构代码:670620567。负责人陈光万。被执行人浙江高欣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路西新村(大模),组织机构代码:798569203。法定代表人高万新。被执行人诸暨市精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1572X。法定代表人黄琳。被执行人高万新,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黄秋芬,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佳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6幢020902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黄国昌(身份证号码:)以11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佳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6幢02090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国昌所有,被执行人高万新、黄秋芬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佳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6幢020902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国昌(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国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詹佳山北路17号诸暨上海城16幢0209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