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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78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秋勒达沛申请执行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勒达沛,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8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秋勒达沛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秋勒达沛申请执行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川0107执785号之三执行裁定,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秋勒达沛名下【经(2015)武侯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秋勒达沛应返还给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的】的川XXXX**丰田超霸汽车予以查封,后于5月24日作出(2017)川0107执785号之四执行裁定,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扣押。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秋勒达沛名下【经(2015)武侯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秋勒达沛应返还给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的】的川XXXX**丰田超霸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