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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琴、方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付琴,方凌,陈建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王光富,行长。被告付琴,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方凌,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建根,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付琴、方凌、陈建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琴、方凌、陈建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