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学萍申请宣告公民朱福明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学萍,朱福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18号申请人:游学萍,女,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朱福明,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申请人游学萍申请宣告公民朱福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游学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1986年在成都市金牛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朱莉茹。2008年5月20日朱福明离家出走,一去不返,申请人于2008年5月27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已7年之久,被申请人仍杳无音讯,生还可能性不大。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朱福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福明,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游学萍的丈夫。朱福明于2008年5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查到其下落。申请人曾于2010年向本院申请宣告朱福明失踪,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成华民特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朱福明为失踪人。现申请人游学萍申请宣告朱福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福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福明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游学萍、朱福明身份信息、结婚证、(2010)成华民特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朱福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福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蒲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