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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荣化与葛明意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荣化,葛明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394号原告:秦荣化,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明意,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秦荣化与被告葛明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莱西市xxxx住房,于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56115元,截止到2015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将借款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其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葛明意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xx村”,被告已���在此处居住,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