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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建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冀08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