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文超、许暖暖与张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超,许暖暖,张成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24号原告:陈文超,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暖暖,女,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文超、许暖暖诉被告张成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