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应颂裕与潘周和、林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颂裕,潘周和,林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326号原告:应颂裕,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潘周和,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鹭,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应颂裕与被告潘周和、林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颂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应颂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颂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应颂裕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