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旭提与被执行人赖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旭提,赖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江旭提,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明全,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江旭提与被执行人赖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旭提因被执行人赖明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79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赖明全的住址,到本市玄武区XX室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另查明,被执行人赖明全在本市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65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已将赖明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