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醴法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肖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醴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肖雄,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肖雄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湘02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愿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