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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岑金和、李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金和,李永霞,岑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岑金和,男,1965年6月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霞,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审被告:岑金水,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上诉人岑金和因与被上诉人李永霞、原审被告岑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岑金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岑金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岑金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岑金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