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凌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7民初619号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7号富力中心21层至22层。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海,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副30号。委托代理人:陈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凌,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斐(被告张凌配偶),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富力城G11住宅3单元90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36.85㎡,总房款1114068元。原被告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111406.8元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被告张凌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97万元,并支付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张凌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