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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光来与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来,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胡光来,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宮树庄,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宫树庄,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光来与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