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光来与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来,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胡光来,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宮树庄,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宫树庄,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光来与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宫树庄、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