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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77施文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文华,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1月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1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施文华先后4次在其驾驶的苏F×××××号轿车或出资的启东福莱顿休闲会所207房间内容留张琦琦、朱冬华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施文华于2016年12月28日,在其驾驶的苏F×××××号轿车内容留张琦琦吸食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施文华于2016年12月底某日,在其驾驶的苏F×××××号轿车内容留张琦琦吸食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施文华于2017年1月3日,在其驾驶的苏F×××××号轿车内容留张琦琦吸食甲基苯丙胺。4.被告人施文华于2017年1月3日晚至1月4日凌晨,在其出资的启东福莱顿休闲会所207房间内容留张琦琦、朱冬华、陆凯凯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施文华于2017年1月6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在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事实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文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琦琦、朱冬华、陆凯凯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住宿记录、机动车信息、路面抓拍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施文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文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