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春红与李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红,李爱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664号原告:唐春红,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导临,息烽县小寨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21101175。被告:李爱林,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原告唐春红与被告李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唐春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春红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