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柳富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富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富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捕前住聊城开发区五环国际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1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富为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富为及其辩护人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柳富为通过网络购买“天津圣源天钢管有限公司”企业手续及相关银行账号,通过网络推广公司销售钢管的信息,以销售钢管的名义骗取东营金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3863元、骗取廊坊市和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骗取六安市博鸿钢构有限公司人民币68392.5元。公诉机关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富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柳富为从网上与天津爱康鼎科技有限公司的徐洪捷联系,由柳富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徐洪捷在天津为其注册“天津圣源天钢管有限公司”(下称圣源天公司),柳富为出钱购买公司的相关手续。之后,柳富为又联系天津企商汇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高永忠,由高永忠在网上为圣源天公司作网络推广,占居网上搜索的有利位置。柳富为便以圣源天公司的名义在网上谎称销售钢材。在骗取被害人定金后,不发货或不接电话。用此种方式,柳富为先后在2016年10月16日骗取山东省东营金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3863元、11月2日骗取河北省廊坊市和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10000元、11月9日骗取安徽省六安市博鸿钢构有限公司68392.5元。以上涉案数额共计92255.5元。另查明,本案系东营金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刘宁报案。2017年1月12日,广饶县公安局民警在聊城开发区五环国际小区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部退赔涉案款项并取得对方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赔涉案款项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富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中明人民陪审员 王重泉人民陪审员 张永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