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邱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邱玲玲,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玲玲,女,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王猛,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为借款人潘青青,依法应由潘青青所在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邱玲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罗山县人民法院或者邱玲玲所在地的上海市相关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丙方(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罗山县人民法院或者邱玲玲所在地上海市相关法院管辖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