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信富与周忠慧、姜传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富,周忠慧,姜传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02410号原告:赵信富,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周忠慧,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姜传思,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赵信富与被告周忠慧、姜传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振业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