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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59号申请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号城投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崔必珍,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磊、罗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文博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园园,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宇制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管委会申请称,昆明仲裁委员会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管委会自成立之日至今,一直在登记的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城投大厦A座7楼办公,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仲裁庭未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卷宗中也无相应记录;违法适用邮寄送达,且邮寄送达未注明收件人;贸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申请人丧失参与仲裁的权利。因本案程序违法导致本案实体问题无法查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错误定性“保证金”,被申请人所称“土地款”实为项目保证金,是为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按量完成工程收取的项目保证金。我方并非土地部门,没有代付土地款的义务,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关于补助款需被申请人达到相应条件,被申请人未对该部分事实提交证据,仲裁庭也未对该事实进行审查就作出裁决,明显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6]217号裁决。邦宇制药称,仲裁送达程序并不存在违法情形。我们曾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其称管委会已经撤销,其个人也已经退休。我方到管委会登记住所进行过现场送达,并未发现管委会办公场所。经询问周围公司,都说管委会已经撤销两年了。之后我们又尝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所使用的名称和地址均符合规定。以上方式不能送达后,才依法进行的公告,送达方式符合程序。仲裁裁决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撤销的法定情形,实体认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16]217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2415283元及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仲裁费36177.5元由被申请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承担。由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在履行本裁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经本院查阅仲裁卷宗,案卷中并无昆明仲裁委员会向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即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城投大厦A座7楼进行直接送达的记录图像材料。仲裁卷所收录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并未列明具体的收件人姓名。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程序中针对申请人管委会的送达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仲裁卷宗中并无昆明仲裁委员向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管理委员会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相关记录和图像资料;其次,在本案申请人管委会的相关负责人明确的情况下,昆明仲裁委员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并未写明确定的收件人,必然会影响邮件的有效投送。在此前提下昆明仲裁委员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未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的要求,送达方式违法定程序,应属可撤销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217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迅审判员  李楠审判员  吴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