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森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森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森民,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4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07年6月14日、2008年8月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森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森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晋江市等地民宅、寺庙,撬门或者溜门入室后盗走财物,共作案14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412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石某山兜水厂***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柯某1的1部Iphone6手机(无法估价)。2、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晋江市新塘荆山***,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吴某1的人民币4000元。3、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灵秀镇山兜水厂***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苏某1的1台台式电脑(无法估价)。4、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灵秀镇山兜厂***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胡某的1部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83元)。5、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八七路芋井街***仓库,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的3部火尚牌电动理发刀(总价值人民币330元)。6、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彭某的人民币900元。7、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星期一创业园星光大道***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100元。8、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星期一创业园禾方幼儿园对面一房子***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夏某的人民币180元。9、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星期一创业园星光大道***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朱某的1部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53元)。10、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灵秀镇金某院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庙内的香油钱人民币680元。11、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晋江市新塘荆山社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宫内的香油钱人民币700元。12、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森民到晋江市新塘塘市前曾***,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庙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00元。13、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新华路***号厨房,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某1的人民币1000元。14、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森民到石狮市群英中路华英巷***宿舍,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蔡某2的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吴森民于2017年2月15日在晋江市新塘荆山吴厝村一小卖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追回蔡某2被盗的人民币3700元,其余赃款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森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柯某1、吴某1、苏某1、胡某、黄某、彭某、陈某、夏某、朱某、苏某2、吴某2、柯某2、蔡某1、蔡某2陈述,证人吴某3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吴森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森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及可估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412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森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森民曾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又实施本案多次盗窃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森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被追回,可对被告人吴森民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森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森民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其中柯**Iphone6手机一部、吴**人民币四千元、苏**台式电脑一台、胡**人民币二百八十三元、黄**人民币三百三十元、彭**人民币九百元、陈**人民币一百元、夏**人民币一百八十元、朱**人民币六百五十三元、蔡**人民币一千元、蔡**人民币六百元、石狮市灵秀镇**院人民币六百八十元、晋江市新塘荆山社区**人民币七百元、晋江市新塘塘市前曾**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