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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思开申请执行梅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思开,梅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姜思开,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梅世波,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思开与被执行人梅世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世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豫15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