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清与董德丰、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董德丰,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董德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董德丰、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33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清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四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