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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清与董德丰、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董德丰,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董德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董德丰、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33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清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四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