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春雷申请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1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吴路28号。法定代表人:顾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春雷,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响水县。上诉人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无锡惠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