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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新民与徐泰国、刘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民,徐泰国,刘月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935号原告:唐新民,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徐泰国,男,54岁,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刘月凤,女,53岁,汉族,农民,住莱西市。原告唐新民与被告徐泰国、刘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泰国、刘月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86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9日,被告徐泰国联系原告购买化肥种植土豆,同日,原告将化肥送至被告家中。经计算,化肥款共计75200元,被告以无现款为由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3月31日,被告徐泰国再次联系原告,欲购买原告经营的农药,同日,原告将6箱农药送至被告家中,经结算,农药款共计3400元。因当时被告徐泰国不在家,被告刘月凤以被告徐泰国的名义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上述两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支付。徐泰国、刘月凤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新民农资超市的经营者。被告徐泰国与被告刘月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9日,被告徐泰国联系原告购买化肥种植土豆。同日,原告将18.8吨鲁西复合肥送至二被告家中,单价4000元/吨。经结算,化肥款共计75200元。同日,被告徐泰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唐新民合计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元正¥75200.00元欠款人徐泰国(加盖徐泰国印)予还期2014年7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75200元货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徐泰国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按约定交付化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泰国与被告刘月凤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的农药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泰国、刘月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泰国、刘月凤支付原告唐新民货款75200元;二、被告徐泰国、刘月凤支付原告唐新民按本金75200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唐新民对被告徐泰国、刘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被告徐泰国、刘月凤负担840元,原告唐新民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