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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咸润与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咸润,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何咸润,男性,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石牛庙乡。被执行人: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法人代表:姚绍勇,公司董事长。何咸润与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其收取申请人的“维修基金”和“办证税费”共计1050元。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406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兴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