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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晶森对金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晶森,金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11号原告张晶森,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金一,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一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