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顾利华与顾广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利华,顾广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1193号原告:顾利华,男,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顾广祥,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顾利华与被告顾广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顾利华、被告顾广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维护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被告的妨碍。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我去浇地、种花生时,被告顾广祥阻挠我正常的耕种,并扬言阻止我再次种地。该土地是我和我妻子以及我父亲三个人的土地,国家为我们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顾广祥承认原告顾利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广祥立即停止对原告顾利华耕种土地的侵害。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顾广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