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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昊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昊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郑州翼龙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德普泰贸易有限公司,李群生,张建设,吴喜霞,王首义,吴松来,李建立,朱青霞,张风青,谢芳,邱红华,张永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92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昊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生。被申请人郑州翼龙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被申请人郑州市安德普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来。被申请人李群生。被申请人张建设。被申请人吴喜霞。被申请人王首义。被申请人吴松来。被申请人李建立。被申请人朱青霞。被申请人张风青。被申请人谢芳。被申请人邱红华。被申请人张永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昊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郑州翼龙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德普泰贸易有限公司、李群生、张建设、吴喜霞、王首义、吴松来、李建立、朱青霞、张风青、谢芳、邱红华、张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郑州翼龙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德普泰贸易有限公司、李群生、张建设、吴喜霞、王首义、吴松来、李建立、朱青霞、张风青、谢芳、邱红华、张永泉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