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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与王龙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王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经营者:刁操和,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龙树,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龙树的银行存款507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