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与王龙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王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超雅家具厂,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经营者:刁操和,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龙树,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龙树的银行存款507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