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56号申请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新都大厦1-1-1404。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凯,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尚处于试用期内,且被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人的录用条件,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9号仲裁裁决未查清案件事实,所作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陈凯称,不同意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9号仲裁裁决: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陈凯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946元。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175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荣信世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