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忠颖、周玉芹与被执行人孙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忠颖,周玉芹,孙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30号申请人执行人:裴忠颖,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执行人:周玉芹,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孙利军,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忠颖、周玉芹与被执行人孙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裴忠颖、周玉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6)辽07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