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福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福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49号申请人北京福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吕建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晋中市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街275号。法定代表人:赵喜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北京福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