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章友与罗成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章友,罗成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00号原告:郭章友,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罗成树,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郭章友与被告罗成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郭章友负担。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