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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戴凯华、季荣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凯华,季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戴凯华,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XX,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季荣香,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在执行戴凯华与季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荣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戴凯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中止,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