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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立全、李军与张睿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全,李军,张睿,董钧,纪志强,李华雷,李颖,赵春红,彭莉莉,矫孝岩,凌明辉,徐梦涵,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13号申请人:王立全,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人民银行2号楼2单元401室。申请人:李军,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张睿,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董钧,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睿城区。被申请人:纪志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李华雷,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乡。被申请人:李颖,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被申请人:赵春红,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孙吴县腰屯乡。被申请人:彭莉莉,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矫孝岩,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凌明辉,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徐梦涵,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王梅,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王立全、李军于2017年6月1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睿、董钧、纪志强、李华雷、李颖、赵春红、彭莉莉、矫孝岩、凌明辉、徐梦涵、王梅名下的存款,申请人李军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0913042************,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董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9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纪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0913042************,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纪志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7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李华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9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李颖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赵春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7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赵春红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彭莉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6217230************,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彭莉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9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矫孝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8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凌明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徐梦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该账号为10****,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王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该账号为8****,期限1年;冻结被申请人王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卡号为:621723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立全、李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