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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春耕因与被上诉人徐登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耕,徐登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耕,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阳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登高,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诉人刘春耕因与被上诉人徐登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春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被上诉人徐登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