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梅瑜恒与程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瑜恒,程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324号原告:梅瑜恒,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伟,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梅瑜恒诉被告程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梅瑜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瑜恒撤诉处理。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