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孟英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34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9132-7。法定代表人:叶锦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义彪,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云贞,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负责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遵化店镇祁营村神马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3427-4。法定代表人:曹景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才,该公司员工。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英丽,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区五星村9组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435684-3。负责人:邱云贞,该分公司经理。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孟英丽、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玉清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