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新芒与被告邢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芒,邢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694号原告:吴新芒,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吴军龙,男,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1410201210794600.被告:邢川龙,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运城市。原告吴新芒与被告邢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芒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川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芒诉称:原告从事糕点加工,被告邢川龙从事糕点批发业务,双方有多次的业务往来。2015年,原告送货和被告拉货共计10万余元。后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月饼款28882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月饼款28882元。被告邢川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新芒从事糕点加工,被告邢川龙在长治市从事糕点批发业务,双方有多次的业务往来。2015年,原告送货和被告拉货共计10万余元。后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月饼款28882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欠据载明:“欠到月饼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贰(28882元)长治邢川龙2015年10月9号.”。现被告还欠原告月饼款28882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月饼,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月饼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川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新芒月饼款28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邢川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