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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华红军、黄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华红军,黄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5号。法定代表人侯军,该银行行长。被告华红军。被告黄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告华红军、黄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 俐 来源:百度“”